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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昆暉科技工業社即張叢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