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鐘承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宇(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又原告於理由欄第1項記載「工程尾款給付」,然未載明本件除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萬元外,是否併另請求給付工程尾款,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外,原告提出「民事賠償狀」,未檢附繕本,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李哲宇(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則本件起訴對像究係「李哲宇」或「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或兩者均是,亦有未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1、提出記載完整訴之聲明(若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之起訴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2、陳明本件起訴對像究係「李哲宇」或「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或兩者均是。如起訴對像包括「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併應載明公司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3、陳明本件除請求給付80萬元之損害賠償外,是否另請求給付工程尾款?如是,則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之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