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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鐘承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宇(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