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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戴德閏

戴幸娟戴玉芬戴子傑被 告 戴士傑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士傑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中地下室(面積110.07平方公尺)、一樓樓梯間及電梯間通道(面積為26.86平方公尺,下稱一樓爭議部分)為公有共用,並請求地政機關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對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位置予以重新測量後載入建物登記謄本、原告對上揭部分之通行權及使用權存在,被告不得侵害原告等通行及使用上揭公有共用部分之權利。查,原告陳明系爭房屋應公有共用而有爭議部分,僅地下室及一樓爭議部分。又系爭房屋地下室面積應為110.73平方公尺,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8000元,系爭房屋一樓(含電梯)合計為232.2平方公尺,現值為51萬5900元,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地下室及一樓爭議部分應屬公有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5767元【計算式:108000+00(000000/232.2)=165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