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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林大景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珅泳、林景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