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聞李阿招被 告 聞學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28)及其上同段612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3房屋(含坐落土地)與系爭不動產位在同棟大樓,且面積、位置、建築形態及屋齡均與系爭不動產相同,樓層亦相當,而該房地於民國109年8月23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