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湯蓓蓓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誌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