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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朱銘發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陳珈容律師鄭思婕律師被 告 黃玉燕

朱國勝朱國華朱君平朱玥驊即朱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05,5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15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5,550元(計算式:34,900×1,078×1/4=9,405,550)。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0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5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臺中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 1,078 34,900元 (112年1月) 1/4 9,405,550元 合計 9,405,550元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