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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劉春梅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附表:㈠請求拆除農作物返還土地部分:

26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48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253,200元㈡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2項

、第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