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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葉宗憲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原告與被告曾慧真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請求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