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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2號原 告 葉榮斌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被 告 張時櫻

葉志輝葉志堯葉芷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原物分割,全部由被告依應有部分4分之1分別共有,並由被告補償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762萬8,920元。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分割之,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公告土地現值資料,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相同之鄰近土地,於110年7月5日之每坪交易單價約為30萬元,可為本件起訴時(即112年4月20日)交易價額之參考。又系爭土地面積為442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802萬2,300元【計算式:133.705坪(即442平方公尺)×300,0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5=8,022,3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