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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董德祈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