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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瑋婷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0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工程履約爭議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