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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王大貴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尉于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提出起訴狀中所述事實之證明文件〔如被告(係原告子女中)年紀最大之證明(戶籍謄本);如係贈與房屋,請提出原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如係贈與現金,請提出匯款證明〕,並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