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彥榕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