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王俐評被 告 張宏全
吳佩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55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拍賣,因該拍賣而成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存在;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訴外人張淑妮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8,000元(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95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109年司執字135557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 定 金 額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萬福 577 32316.11 100000分之290 6,448,000元 備考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拍 定 金 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7.72 二層:57.72 三層:57.72 四層:33.72 合計:206.88 陽台11.87 平台8.64 全部 2,400,000元 文林街46巷9號 備考 共有部分建號676面積4833.07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283。 2 67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地下層:14259.54 合計:14259.54 100000分之269 400,000元 大興路166號地下一層 備考 3 92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一層:15.78 四層:32.64 合計:48.42 全部 240,000元 文林街46巷9號 備考 本建物係建號443主建物增建部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