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陳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葆綾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64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陳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葆綾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64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