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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成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穎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陸、葉新彩、羅偉呈、羅宋綉燕、羅世奇、羅光良、羅婉辰、羅聿廷、羅宇良、羅愛玲、羅蔡來春、羅美珠間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十二人應依附表一記載金額,分別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聲明請求給付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91元(即起訴狀附表一應給付佣金欄合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