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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吳歆茹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星期四(含當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三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地上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增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因原告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原告雖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2萬32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然此係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土地公告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難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是本院非不得參酌鄰近系爭土地於原告民國112年5月起訴前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而系爭土地於112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64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現值亦相同,於原告112年5月起訴前近1年之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如附表一所示為5筆,地號分別為687、694、756地號土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坪15萬800元【計算式:(203000元+98000元+196000元+136000元+121000元)÷5=1508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4萬5617元(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50800元÷3.3058≒45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得作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依據。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等人占用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惟占用之土地面積未經實測,故暫依原告主張遭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971萬6421元(計算式:45617元×213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青田段45、108、120、208、325、395、406、409、421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三、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被告拆屋還地,然於起訴狀內未記載附表二編號1至8被告之完整姓名,爰依前揭規定,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等8人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另併為適當、明確之聲明,且除提出於本院外,並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一:(金額,新臺幣)編號 參考土地之地號(臺中市北屯區青田段) 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交易日期 (民國) 每坪單價(新臺幣) 1 756 2萬6400元 111.12.16 20萬3000元 2 756 2萬6400元 111.11.17 9萬8000元 3 687 2萬6400元 111.10.12 19萬6000元 4 694 2萬6400元 111.08.14 13萬6000元 5 687 2萬6400元 111.07.28 12萬10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告姓名 1 許** 2 余** 3 陳** 4 李** 5 張** 6 游** 7 陳** 8 張**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