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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李建逸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雅琴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