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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3號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茆志榮被 告 曾文浩

曾○○(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3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000元(參鄰房9樓之2實價登錄為10,450,000元,標的物價額顯然高於債權額,故應以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