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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洪建隆訴訟代理人 謝宜成律師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相 對 人 張坤寶

洪俊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28萬294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四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民法第244條第4項增訂後,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如有理由,即可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或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毋須待債權人所提撤銷訴權判決勝訴確定後,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第三人回復原狀,僅係因法律規定簡化訴訟關係,使債權人無須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仍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屬於物權關係。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起訴(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下稱本案訴訟),主張其對相對人洪俊福有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權,相對人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與設定抵押權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害其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順合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洪俊福所有,相對人張坤寶應塗銷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為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移轉,並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訴訟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提起本案訴訟,聲明請求:1.相對人洪俊福、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7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塗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12年7月18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洪俊福所有。3.確認相對人洪俊福與張坤寶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4.相對人張坤寶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12年7月18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等情,業據其提出本案訴訟準備書狀起訴狀影本,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案卷確認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㈡聲請人依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回復原狀部分

(本案訴訟訴之聲明2、4所示),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自應准許。㈢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

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106年6月14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立法理由第5點所揭明。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實際上生妨礙第三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進行交易之意願,致處分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產生困難,仍以定相當擔保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宜。本件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難以處分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茲參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為506萬207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額為611萬968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萬1760元(計算式:5,062,078+6,119,682=11,181,760),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又本案訴訟於112年8月31日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4年1月,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認相對人因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228萬2943元【11,181,760×5%×4年1月=2,282,94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酌定以228萬2943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一(幣別/單位均以新臺幣/元計,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04,541元 (計算式:310平方公尺×61,018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04,54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1,280元 (計算式:1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1,28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95,127元 (計算式:367平方公尺×66,872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95,127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28,159元 (計算式:22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28,159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225,271元 (計算式:176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225,271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12,800元 (計算式:10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12,800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5,120元 (計算式:4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5,120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840元 (計算式:3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840元)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119,240元 (計算式:107.56平方公尺×29,000元/平方公尺=3,119,240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459,6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459,600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4房屋) 全部 176,6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76,600元) 1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房屋) 全部 217,2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217,200元) 13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8房屋) 全部 113,3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13,300元) 合計 5,062,078元附表二(幣別/單位均以新臺幣/元計,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13 556,392元 (計算式:719.68平方公尺×24,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3=556,392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13 217,306元 (計算式:281.08平方公尺×24,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3=217,306元) 3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20 24,416元 (計算式:112平方公尺×109,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4,416元) 4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47 259,190元 (計算式:649平方公尺×84,972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259,19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119,240元 (計算式:107.56平方公尺×29,000元/平方公尺=3,119,240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95,127元 (計算式:367平方公尺×66,872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95,127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04,541元 (計算式:310平方公尺×61,018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04,541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1,280元 (計算式:1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1,280元)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28,159元 (計算式:22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28,159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225,271元 (計算式:176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225,271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12,800元 (計算式:10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12,800元)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5,120元 (計算式:4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5,120元) 1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61 3,840元 (計算式:3平方公尺×79,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3,840元) 1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房屋) 全部 217,2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217,200元) 15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8房屋) 全部 113,3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13,300元) 16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459,6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459,600元) 17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4房屋) 全部 176,600元 (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76,600元) 合計 6,119,682元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