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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英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裕間請求確認出資額移轉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