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陳國雄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被 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萬9215元,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47萬9890元(土地部分:563x2000+703x730+32854x730+12046x730+454x2000=0000000+513190+00000000+0000000+908000=00000000元;建物部分:103800元。總計為00000000元。)。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第二項係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價額。第三項請求給付租金285萬元。依法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7萬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8864元,原告僅繳納2萬9215元,尚欠31萬9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