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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豪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