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 告 黃炳松
黃俊吉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鵬爵法定代理人 黃振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房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214,47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20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㈠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具狀變更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
黃炳松、黃俊吉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鵬爵之『黃英杰房份』各有持分1/3之派下權存在。㈡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鵬爵應將黃俊傑之委員(管理人)職位撤銷,並使派下員再自行推選一人出任之。」㈡訴之聲明㈠部分:原告2人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利益,為確
認被告派下黃英杰房部分之派下權原告黃俊吉、黃炳松持分比例各為持分1/3,則原告黃炳松持分比例由原持分1/6增加1/6為1/3,原告黃炳松持分比例增加1/3,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之總財產價額中黃英杰房部分之派下權所佔比例計算1/2。依原告陳報被告所有之財產計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173,627,600元,被告派下黃英杰房之派下權所佔比例為1/16.5,原告2人於此部分訴訟可得利益為「黃英杰」房份持分比例1/2,訴訟標的價額為35,564,473元【計算式:1,173,627,600×1/16.5×1/2=35,564,473,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訴之聲明㈡部分,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屬因財產權涉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㈣原告變更起訴聲明後,訴之聲明㈠係確認原告為派下員持分比
例所受利益,訴之聲明㈡則為撤銷訴外人黃俊傑之管理人職位,使派下員重行推選管理人,兩者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法律關係及訴訟標的不同,且訴訟目的及利益非屬一致,應予以併計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上開變更追加後之聲明,暫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214,473元(計算式:35,564,473元+1,650,000元=37,214,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5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7,335元,尚應補繳322,201元。
三、另原告於起訴狀主張,其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因調解不成立,其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於本件訴訟應納之裁判費中扣抵其所繳調解聲請費數額,惟觀諸原告提出之調解聲請狀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其調解聲明為「確認黃文樟舆黄朝陣於民國25年(即日據時期昭和11年)3月29日就祭祀公業法人臺中黃鵬爵派下黄英杰房份之派下權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鵬爵應將黃英杰之房份改為由聲請人黄炳松、聲請人黃俊吉、黄嘉翎各持分1/3。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黄鵬爵應將相對人黄俊傑之委員(管理人)職位撤銷,並使聲請人黄炳松、聲請人黄俊吉、黄嘉翎自行推選一人出任之。相對人應各依附表一所示之侵占比例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21,383,43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調解相對人除兩造外,尚有訴外人7人,且調解聲明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及訴外人返還21,383,435元元,核該調解事件與本件訴訟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及聲明非一致,非屬同一事件,故前開調解聲請費無從扣抵本件應納之裁判費。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種類 編號 土地標示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112年土地公告現值 土 地 1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19 3,517.58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2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32 1,797.44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3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32-1 230.75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4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33 2,262.54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5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35 1,339.73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6 臺中市南屯區 永新 136 395.88平方公尺 114,000元/平方公尺 7 臺中市南屯區 惠信 91 532.14平方公尺 113,000元/平方公尺 8 臺中市南屯區 永豐 67 573平方公尺 43,100元/平方公尺 合計 1,172,835,000元 註: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重劃為編號8之土地 房 屋 編號 建物標示 鄉鎮市區 段 門牌號碼 最新房屋課稅現值 1 臺中市南屯區 惠信 臺中市○○區○○○街000號 364,300元 2 臺中市南屯區 惠信 臺中市○○區○○○街000號 428,300元 合計 792,600元 土地及房屋價額總計 1,173,627,600元計算式3,517.58×114,000+1,797.44×114,000+230.75×114,000+2,262.54×114,000+1,339.73×114,000+395.88×114,000+532.14×113,000+573×43,100=1,172,835,000364,300+428,300=792,6001,172,835,000+792,600=1,173,62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