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 訴 人 泰利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雄、陳德明、陳鈺媖、章媼彩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5號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28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