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冠龍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坤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王志成律師被 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兩造就另案已達成和解而終結,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