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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胡坤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百岳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一部終局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5,581元(依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先位聲明請求金額58萬0,576元加計被上訴人主張之未領取紅利及代墊廣告費用餘額1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