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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陳登港被 上 訴 人1方錫欽

2何正宗3陳美麗4陳秀娟5陳新喜6陳文德7陳文義8陳文華9陳文忠

10鄭素月11楊秀梅12陳三坤13陳可欣14陳宜珮15陳巧欣16紀詩軒17陳邦記18陳喬弼19陳冠宏00陳昭達21陳瑞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016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