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鐘承璟被 告 李哲宇(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符。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