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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被上訴人 詹前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前裕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