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被 告 詹前裕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聖殿的祈禱」之記載,應更正為「客西馬尼園夜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