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廖忠志被 告 林楉宸即林承凱即楊承凱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至111年4月22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經原告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520,500元(下稱系爭款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僅就上開金額中之503,000元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被告於111年2月16日於交友網站認識不詳網友,對方稱有在幫客人做「WE PLAY」與「PARTYING」等應用程式之虛擬貨幣代儲交易,被告向原告提供交易訊息,如果投資可以抽成獲利,原告因此透過被告投資虛擬貨幣代儲,由原告將投資款項匯予被告後,被告用匯款及購買虛擬貨幣點數等方式予網友,惟自111年5月後,該網友即難以聯繫,被告始知受騙,並於111年5月28日起由母親陪同報案。除附表編號1、3、
13、16、19、20、21所示等7次,共計68,100元,從對話紀錄看似被告個人借貸外,原告就其匯款係欲投資被告認識之網友所稱虛擬貨幣乙事,知之甚詳,並多次透過被告向該網友索討款項,原告曾表示「如果我們真的被騙,就要換你還給我」、「你男友總共要給我49萬5000元給我喔」、「他是明天會還你之前跟你借的錢是嗎」、「你朋友要匯給我了嗎?……你男朋友一直拖一直拖……你們已經拖了一個月,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還完」、「你再幫我催一下,明天一定要叫你男朋友還我」、「我不希望到時候一直拖到下輩子還要跟你男朋友糾纏不清,我只能說他這輩子不還我,下輩子還是要還的。」等語,足證原告並非基於借貸意思而將係爭款項借予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於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時間,借款共計520,500元予被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等為證(卷證出處詳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被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何清償之事實,則被告對此筆消費借貸債務,自負有清償之責任。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係透過被告投資虛擬貨幣代儲交易,兩造間
無消費借貸關係云云。惟觀諸兩造間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多以個人急需金錢,以「借款」為名,向被告需索金錢借貸,並無任何關於投資虛擬貨幣代儲交易之相關對話,被告對於原告依據匯款金額,統計被告尚欠債務為「33萬」或「50萬」,並向被告催討債務等情,被告亦無任何反對之表示,並曾表示「直接還你30萬可以嗎」、「剛好我欠你49萬5000你在(應為『再』之誤)借我5000湊50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2、291頁),足認被告顯係以個人名義向被告借貸,並應就原告之匯款數額負清償責任,被告猶仍抗辯兩造間並無任何借貸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云云,當嫌無據。至於被告所稱原告曾向其表示「如果我們真的被騙,就要換你還給我」、「你男友總共要給我49萬5000元給我喔」、「他是明天會還你之前跟你借的錢是嗎」、「你朋友要匯給我了嗎?……你男朋友一直拖一直拖……你們已經拖了一個月,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還完」、「你再幫我催一下,明天一定要叫你男朋友還我」、「我不希望到時候一直拖到下輩子還要跟你男朋友糾纏不清,我只能說他這輩子不還我,下輩子還是要還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5至154頁),參佐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不過係被告向原告籌措「男朋友」之交保金(附表編號5、6、8、9、17、18)、違約金(附表編號7),或被告以投資其「男朋友」從事之不詳投資事業為由,向原告借款時,曾表示願意讓原告分享獲利所得(附表編號2部分),或繼續投入多少投資款或支付押金後,其被告或其「男朋友」即可取回投資款或投資獲利,立即償還積欠原告之借款債務(附表編號4、6、7、10、12、14、15、16、22、23),原告事後對於其「男朋友」遲未給付一事,向被告提出質問、抱怨之詞,並要求被告催促其「男朋友」儘速清償債務,否則仍應由被告負清償責任而已,無從據此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此,兩造間就系爭款項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洵堪認定。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口頭允諾將每月發薪日清償借款(見本院卷二第44頁),然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原告亦未舉證兩造就本件借款有約定清償期,及其於起訴前曾向被告催告請求返還,是應認為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借款債權,均屬未定清償期,揆諸上開判決意旨,關於被告所負消費借貸款項返還之義務,即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見本院卷一第57頁)起1個月後之翌日即112年2月18日(逾3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僅就本件借款債權於其中503,000元之範圍為請求,及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遲延利息,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法定利率,於法尚無不合,其請求被告給付503,000元及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於此範圍要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3,000元,及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被告雖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本件原告未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則被告上開聲明即無予准許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 (民國111年) 金 額 (新臺幣) 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摘要) 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之卷證出處 發訊人 對話內容 1 2月16日 5,000元 被告 「忠志…你方便接(應為『借』之誤) 我5000嗎…… 我有急用啊我可以在這禮拜之前還你 你方便借我嗎???」(22:47) 本院卷一第207、217頁 2 2月26日 15,000元 被告 「忠志…我問你哦!! 你可以今天借我一萬五然後禮拜一 我賺錢我匯給你三萬可以嗎??? 我賺錢我也讓你賺 這樣可以嗎??」(20:23) 本院卷一第207、219至220頁 原告 「確定會賺嗎」(20:33) 被告 「確定啦~~ 那個我男友在做!! 就算我被騙好了! 我知道他家他公司他的聯絡方式啊」(20:34) 「我都敢投了」(20:34) 原告 「禮拜一確定會給我嗎」(20:34) 被告 「對啦」(20:34) 「我5000順便再給你」(20:35) 「因為我這禮拜拿下去投了」 (20:35) 原告 「所以總共是給我30000還是35000$?」(20:35) 被告 「看你啦~~ 志忠!!我都讓你賺一萬五了 就算我沒有給你5000你也賺一萬」 「我們的交情很好對不對」(20:36) 「好嘛~給你選啦」(20:36) 原告 「選啥」(20:48) 被告 「你要30000還是35000」(20:48) 原告 「當然是35000呀」(20:48) 被告 「好啦好啦~~」(20:49) 「35000就35000」(20:49) 「可是一天最多只能匯30000」(20:49) 「5000另外給你」(20:49) 原告 「好」(20:50) 被告 「我給你帳號你再匯給我!!」(20:51) 「你有我帳號嗎」(20:52) 「台新帳號代號是812」(20:57) 原告 「好」(20:59)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21:03) 3 2月28日 17,5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借我17400嗎? 那是我個人急需我今天晚上匯給你 我現在玩不過來」(13:19) 本院卷一第207、221頁 原告 「所以晚上總共匯47400嗎?」(13:20) 被告 「我直接匯5萬給你」(13:20) 原告 「好」(13:21) 被告 「欸欸欸!!你直接給我17500啦」(13:22) 「差100塊」(13:22) 「這樣我比較好算」(13:22) 原告 「好 馬上匯給你」(13:23) 4 3月2日 20,000元 被告 「忠志… 我們公司因為2/28連假卡住… 現在我們算下來我差2萬 你可以先借我嗎?? 我全部還你7萬!!(看你要不要多5000利息)因為我算下來有5000的空間!!!如果你要多5000的話就是7萬5 然後我明天晚上親自送錢去你家給你 這是我最大的誠意了 我不是有跟你說過我男朋友在做這個嘛~~他明天會帶錢來找我然後他跟我說他載我去你家還你錢!因為金額太大了我沒有辦法一次匯給你……」 (02:32) 「然後你給我你家的地址我明天去送錢給你 我親自去送」(02:35) 「看你能不能早上要上班的時候匯給我!! 感謝你~~~」(02:35) 本院卷一第207、223至224頁 原告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07:40) 5 3月4日 20,000元 被告 「忠志… 我跟你說! 我最天(應為『昨天』之誤)有問了! 可是帶我的那個人現在在拘留所沒有辦法出來…所以我才會領不到錢…我要去交保他可是我沒有那麼多錢…你可以借我2萬嗎…他一出來馬上去還! 我現在真的很急!如果我沒有湊到的話他出不來我就沒有錢拿了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在上班之前嗎…因為中午就要交保了」(07:35) 「忠志我男朋友說等他出來他晚上匯給你!!我已經給他你的帳號了」(08:00) 「拜託啦 我真的很急」(08:21) 本院卷一第207、226頁 原告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09:41) 6 3月5日 14,000元 原告 「你男友回你了嗎」(07:43) 本院卷一第207、227頁 被告 「有啊~~ 我男朋友有回我! 他說他現在差一萬四… 他現在沒有辦法出來!」(08:18) 原告 「要多久 我剩30000$」(08:19) 被告 「我男朋友說他一出來就會給你 我現在也很努力幫他湊錢… 重點是他現在就是差一萬四如果中午沒有出來的話就要等禮拜一了 我現在也很努力在想辦法了…」(08:20) 原告 「他還沒交保出來還是?」(08:21) 「我給你14000$可以嗎?」(08:21) 被告 「可以啊!」 我給他他下午就出來了」(08:21) 原告 「我現在每天都很焦慮,我還有一些朋友都有欠我很多錢」(08:22) 被告 「我知道…… 對不起啦 我也不知道會發生這種意外!我知道的時候也真的很臨時,我也不是不還!我一定會還你……只是他現在真的沒有辦法」(08:24) 原告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08:29) 7 3月8日 30,000元 被告 「我男朋友現在我還要再幫他湊3萬他禮拜三才有辦法上來找我…我男朋友叫我來問你可不可以跟你調3萬然後全部還你15萬這樣比較好算」 (3月7日23:11) 本院卷一第213、229至232頁 原告 「再借3萬嗎」(3月7日23:28) 被告 「對啊」(3月7日23:28) 原告 「我已經沒錢了」(3月7日23:29) 被告 「還是看你可不可以問一下…(以下省略)」 (3月7日23:31) 原告 「你問10吧」(3月7日23:35) 被告 「好喔好喔~~ 沒事啦~~~ 我會盡快用好!然後趕快還你錢 對不起啦……不是我故意要拖那麼久的」 (3月7日23:36) 原告 「他3萬要幹嘛」(3月7日23:36) 被告 「他要離開南部的公司要違約金啊他的現金就在車上啊他的車還在檢理站(應為『監理站』之誤)」(3月7日23:36) 原告 「你朋友會借你嗎?」(3月7日23:40) 被告 「我朋友?? 你說我其他朋友喔」(3月7日23:42) 「幸宏」」(3月7日23:42) 「?!」(3月7日23:42) 被告 「還是你明天早上要去上班的時候可不可以跟你家人借借看… 我真的沒有辦法…我們現在就是綁在一起的 我領不到錢我也真的沒辦法給你 現在真的好煩啊啊啊」(3月8日01:01) 「因為我這個真的是很急著要…… 早上9:00以前就要了 拜託 如果我沒有湊到這筆錢的話 我要拿錢要等4個月以後… 真是是非常之久啊啊啊~~~ 因為我男朋友要離開那間公司才有辦法來找我」 (3月8日01:45) 原告 「轉給你了」(3月8日07:35)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3月8日07:37) 8 3月9日 26,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再調兩萬6嗎… 因為我男朋友原本要來找我給我錢 可是他們今天公司出事情他去擔… 我明天去交保他他會上來台中我們再一起去拿錢給你!明天晚上一定會拿給你 拜託了…如果我沒有湊到我男友又要被關然後呢…我什麼事情都沒有辦法做…我現在認真覺得很煩 可是這個也有點急 這個要明天早上因為中午要就要去保人了… 拜託」(01:21) 本院卷一第213、232頁 原告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07:40) 「今天一定要給我」(07:40) 「不要又給我拖到三更半夜」(08:15) 「我也拜託你了」(08:17) 「叫你男朋友給我快一點 不要再給我睡了」(08:17) 被告 「我知道~~」(08:56) 「真的很謝謝你」(08:57) 原告 「不要明天又要跟我借囉」(13:10) 9 3月10日 50,000元 原告 「明天一早給我嗎」(00:08) 「你自己算一下你要給我多少喔」(15:50) 「我自己算下來是176000$」(17:49) 本院卷一第207、235至237頁 被告 「當然…是還沒啊… 他現在在拘留所… 我要想辦法交保他才可以! 我還要再禮拜六之前籌到交保費不然他就要被關3個月了… 我男朋友說如果他出來的話馬上上來台中 唉 又是一個頭痛的事情… 我認真很無奈很頭痛!」(19:39) (以下省略) 「我現在要5萬才有辦法保他出來」(20:07) (以下省略) 原告 「那我給你 他什麼時候會出來」(20:08) 「我現在跟你 你叫他給我馬上給你錢 這樣可以嗎?」(20:10) 「給你」(20:10) (以下省略) 原告 「我可以轉5萬給你」(20:21)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20:21) 10 3月16日 25,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調2萬5給我嗎?? 因為我男朋友他的錢卡住了沒有辦法領出來如果我沒有湊到的話那些錢直接領不到! 他說禮拜六他來找我的時候錢就會全部給我因為他現在錢全部都卡住了!他說這筆錢下去獲利300萬他說到時候會分我 我看多少再跟你分啦~~~ 這個是我偷偷告訴你的不能讓我男友知道哈哈哈!!拜託我真的急需我現在也湊不到」 (16:58) 「他問說能不能晚上因為他明天付不出來的話那些錢就泡湯了… 幹我超緊張」(17:06) 本院卷一第213、246至247頁 11 3月17日 20,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在幫我調20000嗎 這個是最後一次了… 我男朋友說如果有調到他明天早上要上來!可是錢的話就可以比較早拿到就是禮拜六提早拿因為他禮拜五就來了!! 拜託拜託拜託你」(20:08) 本院卷一第213、247至249頁 12 3月18日 17,4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在(應為『再』之誤)幫我調17400嗎因為我當初有跟10借然後我還要跟我閏蜜借我男朋友跟我說這樣太複雜了他叫我先跟你先給然後之後統一欠然後一次還你他今天晚上就來找我了他是跟我說吃飯明天!因為他來找我有點晚了然後我等等也要去上課可以嗎??」(17:21) 本院卷一第213、250至251頁 原告 「我借你17400你要給誰?」(17:25) 被告 「我要先給我閏蜜!」(17:25) (以下省略) 原告 「那你直接給我30萬整囉」(17:57) 被告 「這樣29萬吧??」(17:58) 原告 「你要湊整數嗎」(18:00) 被告 「那你再多給我7600」(18:02) 「17400+7600」(18:02) 原告 「他是要給我現金嗎」(18:08) 「還是你給我292000」(18:13)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18:23) 13 3月19日 7,600元 被告 「她現在要跟我調5000」(02:56) 「他」(02:56) 「你直接給我7600湊整數」(02:56) 「直接還你30萬可以嗎」(02:56) 本院卷一第213、252頁 原告 「這是最後一次借囉」(08:09) 「晚上一定要給我錢」(08:10)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08:15) 14 3月19日 30,000元 被告 「忠志… 我可以跟你在(應為『再』之誤)調3萬嗎? 因為我忘記算我還有跟另一個朋友借了…我男朋友說先跟你拿因為這樣比較好算 拜託 就怪我笨算錯… 這個真的是最後一次了」(15:15) 本院卷一第209、252至256頁 原告 「你先還我 我在(應為『再』之誤)借你」 (16:12) 「我已經沒錢了」(16:17) 「而且我家人一直在催我」(16:17) 「說你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16:17) 被告 「可是我現在也沒有辦法處理這件事啊… 如果可以我也不用跟你在(應為『再』之誤) 借啊…我男朋友現在在醫院也沒有辦法用啊 我還要等他出來啊」(16:59) 原告 「今天真的有辦法可以給我嗎?」(17:01) 被告 「我問我男朋友!! 我男朋友是叫我拜託你調3萬給我等他出來馬上給他的錢都準備好了」(17:01) 原告 「我現在真的沒有錢了 你還我錢 我才能借你錢」(17:02) (中間省略) 「我現在問你一句 如果我可以借你 我可以明天當面跟你們面交嗎」(20:56) 「就是你男朋友下來潭子找我帶著30萬然後我拿到錢我再馬上匯錢這樣可以嗎」(20:57) (中間省略) 「我幫你算好了 你總共要給我33萬 利息要給我多少就看你誠意了」(21:36) 被告 「好 我知道了」(21:44) 原告 「你叫你男朋友一出院 立刻放下所有事情 上來台中」(21:47)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 (22:03) 15 3月22日 5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被告 「我知道啊~~ 我跟我男友有結論了!! 就是他說叫我湊40萬然後他支票直接寫40萬寄上來給我們 因為他說他老闆叫他不要寫30幾萬那個支票是他老闆開給他的就直接寫整數啊然後這樣他們的帳才不會亂掉 第二個選擇就是下禮拜二他說他回來北部他可以帶40萬現金! 看你要哪一個~~寄上來好像2天到3天就拿到了~~」(18:57) 本院卷一第209、263至267頁 原告 「不會又要跟我借了吧」(18:59) 被告 「沒有啊 ~~ 他說他的支票已經寫好了! 上面的金額就是40萬~~~ 所以還要再湊7萬給他他才有辦法把支票給我們! 支票那邊都開好了~~我也看過了!」 (19:01) 原告 「我可以拿到再給他7萬嗎」(19:05) 被告 「那個7萬是要給他上面的老闆的! 他老闆才會給他支票啊~ 因為在他老闆那邊他只有33萬啊 他老闆寫40萬啊」(19:08) 原告 「所以我們要湊7萬是嗎?」(19:10) 「不然就是寫30萬呀」(19:11) 「然後剩下的3萬再匯給我就好了啊」 (19:11) 被告 「他真的會啦!! 就算他不上來我們也沒有差啊 我們那個時候就拿到錢了哪有差 他的支票老闆已經開好了 啊!這個是重點!他叫我們湊7萬~~他給他老闆我們的支票就可以寄過來了~ 這個是最快的方法~~~ 我跟你說!他禮拜二我真的他媽不指望他會準時到了他放鳥我們那麼多次!反正現在就是他老闆的支票開好了我們要湊7萬~~」(19:20) 原告 「你自己想辦法吧 我不想冒險」(19:21) 「可以改30萬嗎?」(19:22) 「你覺得我該相信他再調7萬嗎」(19:30) (中間省略)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22:28) 【傳送〈交易明細截圖〉】(22:28)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22:30) 16 3月24日 25,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調2萬5給我嗎 這個是我自己跟你借的… 我現在連吃飯錢都沒有錢包剩500…然後我還要還我朋友錢…因為他們家發生一些狀況我不想要因為我跟他借這筆錢影響到 真的是拜託拜託 我拿到我的我會還你… 啊關於支票的事情我男友說有寄了~ 可是這筆錢我有點急需… 因為我朋友說他今天要… 啊支票沒有那麼快!然後支票是寫40萬 只有我男友的部分… 我這筆錢再另外還你可以嗎?」(08:58) 「拜託啦 你今天借我的我明天還給你… 我明天跟我男朋友有約我叫他先調給你 然後支票我之後給因為明天應該還到不了 我這個是今天一定要處理完不然我真的就死定了 可以嗎?你今天借我我明天還你」(12:51) 本院卷一第213、269至272頁 17 3月25日 15,000元 20,000元 被告 「唉 我男友剛剛密我… 幹你娘我真的很生氣… 他被抓了…要3萬5的交保費 他的錢現在都被凍所以不能用你可以幫我調調看嗎 我這次是很不想幫忙他… 可視(應為『是』之誤)如果不幫他的話我們這一切會死定…因為支票是他們哪裡簽的 我們去領錢一定會要本人確認才會讓我們領…現在就卡在他那裡!啊如果他今天能出來的話他說明天會把這兩天跟你借的錢給你!他一出來馬上用…我就叫他先給你之後再借他就說他在裡面沒辦法處理這個…如果他真的被關的話幹…我們就死定了」(21:20) 本院卷一第209、213、274至276頁 18 3月28日 30,000元 5,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幫我調3萬5嗎? 因為他的交保金不夠… 我剛剛有跟他確認了… 我沒有辦法保他 我原本東西全部弄好要下去的 結果唉 我一調到我馬上下去 可是要快因為超過時間就要等明天了」 (22:54) 本院卷一第209、213、281至284頁 19 4月1日 2,000元 被告 「忠志…你可以借我4000嗎 拜託…我真的沒辦法了…… 我被他搞到我的吃飯錢都有問題」 (3月29日23:49) (中間省略) 「拜託啦不然借我2000 我身上還真多沒有錢吃飯… 我為什麼可以過到那麼可憐啊… 我真的是很無奈不知道要說什麼」 (4月1日00:10) (中間省略) 「忠志…拜託啦 可以先借我錢嗎 我今天真的有在急的 剛好我欠你49萬5000你在(應為『再』之誤)借我5000湊50萬」 (4月1日11:02) 本院卷一第209、289至293頁 20 4月14日 1,000元 被告 「忠志 你可以借我1000嗎 我已經兩天沒有吃飯了… 我家人不給我錢 然後我現在也借不到錢」(16:57) 本院卷一第211、305至306頁 21 4月18日 10,000元 被告 「忠志… 你現在可以借我一萬嗎?? 你先匯給我我明天還你! 我保證會還你… 我現在真的很急需 還有那個吃飯錢連同一起明天給你」 (4月17日22:16) 本院卷一第211、309至311頁 22 4月20日 20,000元 原告 「等一下會匯給我嗎」(4月19日23:30) 本院卷一第213、313至315頁 被告 「等等喔 我還在處理」(4月19日00:47) 原告 「你又騙了我」(4月19日02:41) 被告 「喔~~~ 原來如此我還想說! 一大早到底是誰傳訊息給我 我沒有不理你我昨天晚上處理一整個晚上 他們說還要2萬我才有辦法把全部的錢拿回來 我真的被弄到很煩 你可以在(應為『再』之誤)借我2萬嗎? 我今天處理完一定馬上還你 這一整件事情也真的是說來話長… 等結束之後我再跟你好好解釋求你 不要生氣…我真的沒有騙你 我也是逼不得已的…」(4月19日11:55) (中間省略) 「我考完了可是我等一下要上課 就是我昨天有拿10000去處理事情 可是現在我還差20000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我沒有拿20000那10000我現在也拿不回來所以我想說跟你借借看如果今天晚上處理好我就可以把30,000全部都匯給你了 拜託幫我最後一次因為這件事情沒有處理好的話我那10,000真的是拿不回來然後我也會出事 我這次絕對不會再放鳥你了 拜託」(4月19日18:28) (中間省略) 「拜託 我拿到2萬把事情處理好我就會把錢全部都還給你了這是最後一次了…只要2萬我就能把所有的事情都解決好了!!!我現在真的很急… 處理不好的話我真的會出事」 (4月19日18:31) 原告 「你跟別人借 祐庭 誰誰都好」 (4月19日19:54) (中間省略) 「我的50萬有下落嗎」(4月19日23:13) 被告 「我剛剛忙完! 來跟你說! 50萬的部分 我有朋友說他可以借我… 我真的是盧了非常之久 可是前提是我們兩個現在因為有些事情不能見面需要保證金2萬才可以見面!這件事情也有點複雜我之後跟你解釋我想要趕快把這件事情到一個段落所以我才那麼急著要跟你借2萬只要有保證金我跟他就可以把這件事情解決掉了」 (4月20日03:54) 原告 「那我借你2萬 你是不是就會還我全部的錢了?」 (4月20日07:07) (中間省略) 「那這樣總共是53萬嗎?」(4月20日11:19) 被告 「沒錯」(4月20日11:19) 原告 「我再給你2000」(4月20日11:19) 「之前是49萬5000」(4月20日11:20) 「然後你要湊50萬」(4月20日11:20) (中間省略) 【傳送〈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照片〉】 (4月20日12:25) 23 4月22日 25,000元 被告 「我剛剛有跟我朋友聯絡了! 就是我現在要出示我的職業代碼可是我不知道我的職業代碼是什麼…如果不能確認身分的話要在押2萬5不然我跟我朋友不能見面…我朋友他在做酒店的…就是他們要保證我不是警政人員…可是我忘記我的職業代碼沒有確認我的身分之前我沒有辦法跟我朋友見面我們也沒有辦法談借錢的事情 因為我們的紀錄是要給他們老闆看的然後我也有想過跟他調可是他們公司有規定說再確認我的身分之前我是不能跟他有金錢往來的齁~~我現在很煩…我在想要怎麼解決…」 (4月21日18:59) 本院卷一第213、318至322頁 原告 「你可以不要一直搞我嗎」(4月21日19:03) 被告 「重點是我不知道我職業代碼是什麼 我也覺得好麻煩我錢都繳下去了 我也不想要啊」(4月21日19:04) 原告 「你問一下啊」(4月21日19:06) 「請別人也不行嗎」(4月21日19:09) 被告 「要本人!! 銀行沒有辦法查啊 能試的我都試過了」(4月21日19:12) (中間省略) 「我朋友他說…他有去跟他老闖說! 他老闆不通融 就說不知道職業代碼得了就要2萬5的押金之後退給我…我才有辦法跟我朋友見面 我現在好煩」 (4月21日12:50) (中間省略) 「可是重點是我也沒有辦法處理啊…我現在根本生不出來2萬5」(4月21日12:55) 合計520,500元 (原告僅請求給付其中5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