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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恆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彭正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36號監護宣告裁定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向第三人租用之車輛,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雅菁目前受彭閔聲請為監護宣告裁定,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36號監護宣告裁定事件受理在案。準此,原告是否能為、受意思表示(於本件為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應由何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