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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恆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閔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彭正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張雅菁受彭閔聲請為監護宣告裁定,是否准許,將影響原告是否能為、受意思表示(於本件為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應由何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112年8月18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彭閔,業據原告提出有限公變更登記表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已經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