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張格明被 告 林素華
張鼎明張木榕張慧綸張峯明張書明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53號遺產分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53號遺產分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