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1號上 訴 人 林曲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以明因112年度訴字第1651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