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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 訴 人 陳伯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見本院卷一第10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