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蔡清財特別代理人 詹秀琴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被 告 黃振成
溫惠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 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62詐欺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3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法 官 陳宥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