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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 告 徐大維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張七穆法定代理人 張慶川

張崇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倘就是否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及得否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同院87年度台抗字第246號、85年度台抗字第474號裁定均同此旨)。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係以祭祀公業張七穆為被告,並以張崇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81-183頁)。惟張崇育之管理人任期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8月13日即屆滿,經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於同年10月1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改選新任管理人張慶川,惟有異議人即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派下員張明俊以張慶川等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故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就該次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依內政部99年1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5號函釋,俟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等情,有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12年7月7日公所民字第1120020082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169頁),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事件卷查明無誤,原告嗣以民事陳報狀併列張慶川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225頁)。而張崇育或張慶川是否為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之管理人,既尚有爭議,且上開爭議攸關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如何為合法之訴訟行為,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