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上 訴 人 蔡哲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888元【計算式:(22+26/30)月(即112年10月26日至114年9月21日)×1,482元/月=33,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