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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被上訴人 蔡哲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增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附圖1(附於民事起訴狀)所示編號A坐落臺中市○區○○○街○段000號15樓未保存登記之1層磚造建物面積49平方公尺拆除回復原狀。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2,335元,及其中166,62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皆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將第二項所示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390元。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57,400元【計算式:49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72,600元/平方公尺=3,557,400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4,658元【計算式:412,335元+利息22,323元{166,620元×(32+4/30)月〈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1月18日至提起上訴之前一日即114年9月22日〉×5%}=434,6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上訴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99元【計算式:5,390元/月×(32+4/30)月〈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1月18日至提起上訴之前一日即114年9月22日〉=173,199元】,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4,165,257元【3,557,400元+434,658元+173,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拆除增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