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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源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梁培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及複製公司簿冊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參見本院卷第55頁被上訴人提出「民事陳報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台幣165萬」等字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