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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葉宗憲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曾慧真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4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4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