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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葉宗憲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曾慧真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4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3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