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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75號上 訴 人 李文炎被 上 訴人 李秀緞

李俊男李芳怡李芳慈李元琇李愛偵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80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