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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 告 李文炎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 告 李秀緞(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李俊男(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怡(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慈(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愛偵(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元琇(即李阿興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李元琇,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李元琇如有答辯,請於14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