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錦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傳勇、陳傳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3,350,000元+1,650,0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