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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劉東柔訴訟代理人 劉家宇被 告 王仁滄

王仁栩王秋宮張玉愛張玉芬兼 共 同兼訴訟代理人 王春森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於本件訴之聲明部分,請具狀確定系爭965地號及1088-1地號土地通行與埋設管線之範圍及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07-31